Page 297 -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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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應簽註意見,報告財委會,呈復縣政府核辦後,遞轉省政府察核。4、縣地方各機 關簿籍、憑證、現金、票據、證券、財物等,審核員遇有必要時,得核對檢查之。 5、關於縣地方財務行政上之應興應革,如整理收入,廢除苛雜,及收支方法之改 良,非必要支出之裁減各事項,得擬具意見或辦法,呈由財委會首席委員,提經委 員會議決通過,再呈由縣政府遞呈省政府核奪,並得逕向財政廳報告。6、各縣政 府財委會開會時,審核員均得列席,同時為保持審核員地位超然起見,並規定審核 員由省府委任,其啟核獎懲等事項,概由省政府直接辦理,審核員如發覺縣地方各 機關有不法之收支,或其他情弊,得隨時列舉事實,連同證件,逕行報告省政府察 核。由此對於各縣地方財政審計上,較臻完密,且審核地位超然,自可充分發揮力 量,而完成其使命。
福建省各縣經徵處及縣金庫舉辦之初,因其關係重大,未可貿然成立,為慎重 起見,遂於縣政人員訓練所內,設置財政班、金庫經徵兩組,先從訓練人才著手。 殆兩組學員結業後,決定於民國 25 年 7 月,全省一律成立縣經徵處及縣金庫,並 分別公布「縣經徵處辦事細則」及「縣金庫辦事細則」,茲將縣經徵處及縣金庫成 立之條件,及其補助費之確定,分述如下:
一、依照「剿匪省份各縣政府經徵處暫行章程」第 2 條之規定,收入不滿 1 萬元之縣份,得免設經徵處,福建省各縣省縣稅合計年額均在 1 萬元以 上,故可全部設置經徵處。
二、依照「剿匪省份各縣政府經徵處暫行章程」第 8 條之規定,全年稅額在 3 萬元以上,且開支經費之高額,未超過收入數 15%者,得設立專局,27 年底以福建省普通營業稅為標準,其 3 萬元以上設局徵收者,計有福州 (閩侯)、龍溪、晋江、莆田等縣,其餘概歸各縣經徵處徵收。
三、依照「剿匪省份各縣政府經徵處暫行章程」第 8 條之規定,各縣所有應 徵省縣正附賦稅,均應由經徵處統一徵收,計省稅歸縣經徵處徵收者有 10 項:(1)田賦;(2)契稅;(3)營業稅;(4)煙酒牌照稅;(5)房舖 稅;(6)屠宰稅;(7)牙稅;(8)爐稅;(9)當稅;(10)雜捐。惟特種 營業稅,雖非分別徵收,然為裁併駢枝機關節省經費起見,除稅額較大之 各地,仍由財政廳直接設局辦理外,餘概歸縣徵收。
四、依照「剿匪省份各縣縣金庫暫行章程」第 2 條之規定,收入不滿 2 萬元 之縣份,得免設縣金庫,核計福建省各縣省縣稅額,均在 2 萬元以上,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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