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9 -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
P. 299

 縣地方各機關預算編送之日期及程序,均規定明白,收支均以預算為標準,記帳亦 以預算為規範。
貳、規定簿記組織
以前各機關之會計,均係長官親信,其經手帳項均不公開,即令公開,亦因其 帳簿均係舊式,不僅帳簿缺乏系統,又不憑證計帳,其內容不足徵信。因此遂產生 浪費、報銷不實在、交代難清結的種種不良結果。欲圖矯正前各種弊端,自非上級 機關平時加以監督不可,然而要使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之收支,平時容易監督, 自非下級機關平時對於該機關之收支方面,有系統之記載不可。故對於各機關之應 用簿記組織,加以規範。
參、實行統收統支
過去省地方之收支,雖未能全由財政廳統收統支,但收支方面,尚有相當系統, 其情形最為紊亂者,當為各縣縣地方款項之收支。例如:(一)無有預算一切收支, 完全憑過去成案或省縣命令,其或區公所及地方團體之決議為之。(二)無一定之 統收統支機關,縣地方款之收支,有由縣政府主管者,有由縣財務委員會主管者, 有一部由縣政府一部由縣財務委員會主管者,更有由第三機關主管者。但無論由縣 政府抑或其他機關主管,其性質均非統收統支。全省縣地方款之收支,幾全係專款 性質,某種收入,專作某種支出之用,有餘不足,均不得彼此挹注,遇有新辦之事 業發生,即須另籌一種收入抵補,例如新設小學 1 所,即新添一捐由學校自收自 用,至於收入是否實在,收入究係有餘抑或不足,主管機關均不得而知。過去福建 苛捐什稅之多,可謂全國之冠,此實為主要原因。對於縣地方預算,福建省已有規 定,為杜絕前述收支紊亂情形起見,故又於「福建省地方會計規程」內規定一切款 項,除法令別有規定外,均應統收統支,並為取締各縣徵課機關之什濫,故又規定 各縣地方一切稅捐收入,應由經徵處徵收之。
肆、普及公庫制度
欲厲行统收統支,除對收支程序須有詳密之規定外,尤需要有良好之公庫制
度,民國 25 年以前,福建省省金庫係由中中交三行代理,為存款制,自是年福建 省銀行成立以後,即改由省銀行單獨經理,設省金庫於省會所在地,設分金庫於各 2
 115
 第肆篇 第貳篇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  297   298   299   300   3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