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
P. 298

 除由省銀行或該行辦事處代辦所在縣金庫事宜外,一律設立縣金庫,分
甲、乙兩等,其經費由省庫負擔。 五、福建省各縣徵收省稅原有提成經費,以田賦經徵費為大宗,其餘各稅為數
無多。按原定經徵田賦經費 1 成、契稅 1 成 4、業稅 1 成 5、舖稅 5 厘、 煙酒牌照稅 5 厘,由此提成辦法,未足確定經徵處及縣金庫之經費,依 照「剿匪省份各縣政府經徵處暫行章程」第 5 條之規定,經徵處及主管 科增設徵收人員之薪給、辦公費,由各縣政府視事務之繁簡,及收入之多 寡,當地實際情形,安擬預算,呈由省政府核定,除經徵處主任薪給全由 省庫撥給外,經徵省稅(田賦在外)年額超過 2 萬 5 千元以上者,其超 過部份仍准提支經費一成,編入經徵處預算統籌支配。62
第二節 會計業務
福建省政府自民國 23 年(1934)2 月 1 日成立以來,對於會計制度即銳意整 飭,「建立統一會計制度」為省府施政的確定方針,截至民國 28 年,經不斷之努 力與經營,已建設一有系統之地方會計制度。概要如下:
壹、嚴受預算控制
預算制度在近代公部門經濟上,佔極重要地位。整理財政,非從編造確實之預 算,及嚴格遵守預算做起不可。過去福建之省地方,無有預算之編造,全省總概算 所列數字與實際情形,多所不符合。執行既多困難,又缺少監督,有時各機關之領 款用款,亦可不必先有預算。造送預算之機關,又常不編送計算,而編送之計算又 多不實在,該機關是否照預算實行,頗難明瞭。故預算制度之在福建省,終不能十 分收效。至於縣地方之款項收支,向無預算,事後僅由縣長於交代時,編具四柱清 冊,移送後任接收,此中不實不盡之處,省方尤難稽核。即事後發覺不法之收支或 不經濟之支出,予以駁斥,或責令賠繳,又往往因事過境遷,負責者離職已久,無 從結案,多以不了了之。以過去福建省各縣縣財政狀況,近代進步之地方財政比較, 其相去之遠,實不可以道里計。新會計制度,乃對省縣之預算制度加以規定,凡省
1214
 62 福建省政府編,《五年來之閩省財政》(福建:編者,1939),頁 339-343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  296   297   298   299   3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