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8 -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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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2 福建省政府編,《福建省五年來高等教育》,頁 8-12。
三、凡受設備補助費之各校,應將其擬購之物品詳細名稱、用途、價目、及購置 處所等項,造具詳細表冊,呈報本府核定。
四、凡受教席補助費之各校,應將其擬聘之教員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學歷、經歷、 及其專門研究或著述,擔任學程及職務暨薪額等項,造具詳細名冊,呈報本 府核定。
五、凡已發給之補助費,在設施計畫暨各項書表,未經呈府核定前,不得先行動 支。
六、補助費由本府分月發給,各校領到時,應填具正式收據,由校長會計及受補 助之院(科)系負責人同時簽名蓋章。
七、凡受補助費各校,每三個月應造具補助費計算書,並附合法單據,呈報本府 審核。
八、凡受補助費各校之院(科)系,其原有預算及教員,不得減少。 九、凡不遵照本辦法將應造之設備計畫、預算、表冊、計算等呈核,或中途經本 府考查認為有違給予時規定條件者,得按其情節分別將其補助費取銷或停
發。 十、本辦法自通令之日施行。72
 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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