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9 -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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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六章 戰後復員
中日戰爭結束後,福建省即遵照中央指示衡量當前情勢,決定復員工作,以整 理戰時法規,減輕民眾負擔為政治復員之首要,迅速執行交通復員計畫為經濟復員 之首要,調整各級學校之設置及分布為文化復員之首要,確保治安穩定社會秩序為 軍事復員之首要。當經擬具福建省復員計畫:一、機構復員:省府及所屬各機關還 治福州。二、業務復員:又分為(一)恢復戰前機構人員之原狀態等;(二)裁撤 戰時設立之機構人員等;(三)配合善後救濟而增設之機構人員等復員經費共列 217 億 2,856 萬 7,325 元。
本頂計畫經於民國 35 年(1946)1 月間呈奉中央核定,復員工作亦積極展開, 惟中央核撥福建省復員經費過少,多項工作因而不能順利進行,茲將福建省辦理復 員工作經過說明如下。
第一節 政治復員 壹、廢止並修正福建省戰時單行法規
中日戰爭發生,福建省為適應戰時政治環境經審酌實際需要,訂定福建省戰時 單行法規多種,迨戰爭勝利是項戰時單行法規多不適用,且因法令種類繁多亟須簡 化,遂經分類予以整理,計修正者 46 種,廢止者 49 種,經此次整理簡化後,其 餘法令尚能適合現階段政治之要求性,惟整理時未能考查執行情形,頗感困難。
貳、機構復員
省會機關遷移:民國 27 年 4 月間呈奉行政院電准福建省政府遷治永安,福建 省政府直屬各廳處局會暨附屬機關,以及省會省級機關亦於 5 月起先後隨同疏散, 勝利後福建省政府經奉准還治福州,所屬各機關分兩期遷移。第一期遷移費由省依 照交通費膳宿什費標準之規定,補助公務員役及眷屬川旅費補助,而公物搬運費按 機關員額以每人 2 萬元估計擬編預算 6,417 萬 2,930 元,電院奉准撥 4 千萬元, 嗣以不敷分配復電院奉准照數加撥,第一期遷移遂於 34 年 10 月間告成。第二期 遷移費亦照前項標準擬編預算 1 億 281 萬 5,037 元,電院奉准照撥第二期,亦於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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